日期:2017-5-26
由臺北市士林區體育會主辦,臺北市士林區體育會籃球委員會、臺北市立士林國民中學承辦的106年度臺北市士林區理事長盃青少年籃球賽。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0日(星期六)在臺北市士林國中舉行。今年的天氣晴朗,上午8:30開幕,7:30就有學生來練習,活動順利完成。希望明年的規模能再擴大、再接再厲。
優勝隊伍名單
國女組名次 |
國男組名次 |
第一名:茱蒂戰隊(薇閣中學)
黃郁善、許祐瑄、 劉家蒨、歐子榕 |
第一名:新民國中B(新民國中)
沈 濤、石世佳、陳育偉 |
第二名:石牌國中A(石牌國中)
林妤倫、許可暄、陳宛靚、阮翊玲 |
第二名:對不隊(關渡國中)
梁子勁、謝君詠
、張嘉輝、周頤詮 |
第三名:吃貨帥哥(士林國中)
徐若瑄、黃子昀、謝翊欣 |
第三名:新民國中C(新民國中)
阮致安、陳睿豐
、施耀勛 |
第四名:北投國中A(北投國中)
謝葦儒、王昱心、羅彩如、張淳婷 |
第四名:柏叡雨林(薇閣中學)
楊昍翊、劉瑋騏
、林柏叡、何家明 |
報名表下載
106年度臺北市士林區體育會理事長盃青少年籃球賽實施要點
一、依據106度年臺北市士林區體育會行事曆辦理
二、活動宗旨:為本區青少年提供正當休閒活動,並於團體活動了解合群重要,並增加良好人際關係。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士林區體育會
四、承辦單位:臺北市立士林國民中學、士林區籃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士林扶輪社區服務團、光智社會事業基金會附設青少年心衛中心、臺北市士林區健康服務中心、士林健康促進協會、社子文教基金會
六、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體育總會、士林區公所
七、活動對象:臺北市士林、北投區各國中青少年
八、比賽地點:臺北市立士林國民中學籃球場
九、比賽日期:106年6月10日(星期六)上午8:00-12:00(請參賽隊伍於07:30前報到)
十、比賽分組:國男、國女兩組,以校為單位不得跨校報名,由承辦單位進行分組(以各校錯開為原則),不實施抽籤分組。
十一、報名時間:即日起106年6月3日(五)17:00止
十二、報名方式:請填妥報名表核章後,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至士林國中體育組,電子檔傳至wu59762000@yahoo.com.tw,以電話確認完成報名手續。報名表電子檔請至本校首頁行政公告下載。電話:88613411#330(吳政仁組長、吳瑪莉幹事)傳真:28828424地址: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345號
十三、獎勵:各組取前四名給予獎狀獎勵,另頒發;
第一名3000元獎學金
第二名2000元獎學金
第三名1000元獎學金
第四名
500元獎學金
十四、本比賽相關經費由士林區體育會統籌
比賽規則
第一條
比賽定義
三人制籃球鬥牛賽,寓遊戲於比賽中,目的是將球投入預設之籃框內,並能防止對隊獲球或得分。球可向任何方向傳、投、撥、滾或運球,以增進休閒活動之樂趣。
第二條
球場面積
比賽球場以正式籃球比賽的半個場區為準,不設『限制區域』和無禁區內3秒鐘的違例限制。
第三條
球員人數
每隊限報名4人,3人在場內比賽,其中一人為隊長。同一場比賽中球員不得更換替補,若因故受傷,該場則以2人比賽至終,不足2人時;應判棄權,由對隊獲勝。不計團體犯規次數,但另有罰責限制犯規情況(參閱第七條款規定之)。
第四條
比賽勝負
每場比賽時間為5分鐘,比賽中不停表,採11分制,先達11分之隊伍為優勝,若五分鐘內未達規定分數時,則由分數較多者為優勝。若五分鐘內未達11分且又平分者,以罰球PK決勝負(每隊各派3名),再平分則以交叉罰球,先進球者為優勝。
第五條
比賽開始
比賽開始前,採猜拳方式來決定一方先獲取發球進攻權。發球時,擲球員必須站立三分線後任何點準備進攻。發球者不得直接射籃(包括進球得分後的開始),否則視為違例。
第六條
發球規定
當球投中籃、出界、違例、犯規、或搶到對方的籃板球時,表示死球,由對方球隊獲得發球權,取得發球權的一方必須折返回三分線後任一點,準備進攻。擲球員應於傳、運球後,始可投籃和進攻。或是發球前,將球遞交給對方球員接觸後,再行進攻亦可。唯擲球員必須在5秒鐘內將球傳出,或設法進攻,否則即屬違例。
第七條
比賽規則
【一】
當一球員被對方球員緊迫防守,達到5秒鐘而不傳、投、拍、滾或運球時,則宣判違例,由對隊取得發球權(發球時亦同)。
【二】
比賽中犯規之罰球,均判罰球兩次;比照全場比賽之規則罰球一球,算一分,第二球不進則繼續比賽,球進;則由對隊發球。犯規罰球,應由被犯規之球員來執行,不得更換。否則視為技術犯規論。
【三】
凡是技術、故意、奪權等嚴重之犯規,均由對隊先行取得兩次罰球,罰球不論中否,均再由對隊繼續獲得控球權。
【四】
如進攻隊犯規(例帶球撞人),僅獲控球權,直接交由對隊發球。
【五】
進攻時,本隊球員搶到籃板球可繼續進攻,直到攻進為止。若是對方抓到籃板球,則由對隊重新開始發球比賽。
【六】
上籃時,防守隊球員犯規,而球投中,算得得分,但不再加罰,交由對隊於線後發球開始比賽。若球未進,則獲罰球權(參閱規則第七條第二款之罰則)。
【七】
毎位球員每場僅能有2次犯規,違第三次犯規,則判罰離場。
第八條
一般規則
【一】
比賽規則中凡有關各項特殊規定,均依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所審定之最新國際籃球規則執行之。
【二】
比賽開始時,一隊球員不足三人,球賽不得開始,在比賽時間5分鐘後,該隊仍不足三人時,則應判令該隊棄權,由對隊獲勝。
【三】
比賽中,若發現有球員資格不符(冒名頂替)者,得宣判取消該隊參賽資格,比賽分數以2比0計,由對隊獲勝,並結束該場之比賽。
【四】
比賽中兩隊均不能請求暫停,直到比賽球數先達到的隊伍獲勝為止。
【五】
違反罰球規則:罰球員應於5秒鐘內投出,不得觸及罰球線。若是違犯,得分不計,則應視同罰球失敗一次。
【六】
本比賽採單裁判制,每場比賽成績均由裁判員簽名後,送繳大會公佈。凡裁判員之判決極為終決,不得異議或抗議之。
【七】
本競賽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增補修訂之,以臻達到公平完善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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