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人民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訂定之。
第二條:
名稱:本會定名為「臺北市士林區體育會」。
第三條:
宗旨:本會以提倡全民體育、促進區民身心健康、研究體育學術、舉辦各種體育活動為宗旨。
第四條:
區域:本會以台北市士林所屬範圍為區域。
第五條:
會址: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關於會員體格之鍛鍊事項。
2、 區體育之發展研究設計及改進事項。
3、 區民健康運動之推行事項。
4、 各項體育資料之調查統計及編纂事項。
5、 區內原有體育之改良推行事項。
6、 關於體育學術講座、各項比賽及運動會之舉辦事項。
7、 主管官署委辦有關體育事項及查詢工作。
8、 其他有關體育之倡導與推行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1、 個人會員:凡設籍在本轄區內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以上、熱心體育,遵守本會章程,履行均得參加為個人會員。
2、 贊助會員:凡在本轄區內依法成立隻各種機關、學校、工廠、社團之體育組織及區民自由組織之,遵守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者均得為本會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心已選任之。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全體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以常務理事五人為候選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綜理一切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因故不能執行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下設總幹事一人,秉承理事長之命辦理一切對內對外事宜,副總幹事若干人另設訓練、裁判、研究、輔導、公共關係發展、企劃等十組。各組設組長一人,幹事若干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第十七條:
本會監事會由全體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常務監事 一人,監察本會日常處理事務。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1、 本會為推展全民體育運動,得設各單項委員會受本會之指導監督,專職辦理各單項推展則另訂之。
2、 各單項委員會主任人選,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本會理監事同義務職。
第二十條:
本會員大會為最高全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2、 通過及修改章程。
3、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決算。
4、 審議理監事及會員提議事項。
5、 會員之除名。
第二十二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監事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應即解除其職務:
1、 因不得已之事故請求辭職經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決議通過者。
2、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令其退職者。
3、 俞職務上違背法令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令其退職者。
4、 除公假外,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5、 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二十四條:
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則由各該候補人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並其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前項會議,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應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因故不能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同類會員代理之,但受委託人以接受一人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
理事會或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或監事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理事或監事過半之同意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
  1、 入會費
    (1)個人會員500元
    (2)贊助會員1000元
  2、 長年會費500元
  3、 政府補助費
     
   
台北市士林區體育會 台北市士林區士商路1號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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